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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家食品侵权始末[/center]
2004年12月10日,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白家食品侵犯著作权一案的终审判决下来以后,我们的法院与企业又联手为这个社会制造了一起冤案。
一、事件经过:
2001年9——12月,成都游沙设计艺术工作室创作了三幅表现20世纪初川西饮食文化场景的线描作品。暂命名为《古镇一》、《古镇二》、《古镇三》。没想到在2003年,市面上发现大量印有其中两幅作品的商品广告,涉足媒体之多,应用范围极其之广,广告主正是四川知名企业——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家”)。游沙设计艺术工作室与白家没有任何业务合作,也无任何关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游沙设计艺术工作室的著作权。经过多次交涉,“白家” 始终置之不理。法律就成了维护这一权益的唯一办法,然而人民法律在这一案件中又彻底被玷污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以原告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为由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既然法律判的不公,就让我们老百姓来看看这一案件。
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产品之一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 证据一:《古镇一》、《古镇二》作品原稿两张(为钢笔创作),由于尚未最后完成,
暂没署名与时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仅此一条原告就可享有这两副作品的著作权。
成都游沙设计艺术工作室创作的 《古镇一》
成都游沙设计艺术工作室创作的 《古镇二》
2、据二:作者工作记录本,上面清楚记录创作该两幅作品的时间。
法院对该记录本未作任何科学鉴定,擅自人为做出“笔迹前后多处不一致,无具体的记载时间。”的判断,并不予以采信。但本中所有文字均出自作者本人之手,可见法院方为达到某种目的,可以做出如此不尊重事实的裁定。
3、证据三:为创作此幅作品各地采风的照片。
4、证据四:四川另一家知名食品企业“谭鱼头”使用过该作品的印刷品。
5、证据五;大量“白家”侵权的照片。
三、被告提供证据及疑点:
1、证据一:一系列转让合同。
疑点:所有合同均为事后伪造,三家公司法人均为陈朝晖一人,属内部操纵所为。
2、证据二:作品的原作者——刘朋的身份证。
疑点:据了解,刘朋为白家食品公司品牌推广中心的经理。到白家工作也只有数月之久,怎么可能在2000年8月就为白家创作该幅作品?
3、证据三:版权局颁发的两幅作品的《作品登记证》。
疑点一:作品登记时间为2004年1月17日,而该侵权案起诉时间为2004年1月12日。明显是为应付诉讼事后补办。
疑点二:版权局登记的作品均为复印件,其中《白家古镇图一》为事后临摹作品。白家侵权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完全一致。而与其在版权局登记的作品却大不相同。可见其登记作品的真实性。
4、证据四:两幅作品的复印件。
疑点:白家自始自终不能提供两幅作品的原件,他们的证词是,该作品是电脑与人工手绘相结合完成的,因此没有原稿,稍微有点美术常识的人都知道,线描作品是电脑不可能完成的。
以上这些证据漏洞百出,而且最关键的原作不能提供,足已认定事实真相,但我们的法官们确视而不见,而做出相反的判决,是法官大人们水平有限,还是后面有人操纵。答案再清楚不过。
关于企业白家:
白家食品,一个四川的知名企业,连如此小的失误都不能承认,今后还能承认什么;在法律面前都能做假,还有什么不能做假。在他们大谈诚信的同时,却干着豪无诚信的勾当。
这就是知名企业的名片,什么是知名企业,就应该是做的正,行的端,敢作敢为。拼的是智慧和胆识,而不是关系与勾兑。
关于法院:
老让我们相信法律,凡事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信了,我们也做了,然而我们又都错了。法律是公正的,但执行法律的人却不一定就公正,案子越来越多了,不相信法律的人也一天比一天多起来。其实法官们也很无奈,毕竟这是个权大于法的社会。
关于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也太操心了,如此小事都惊动了上级主管部门,还以为是为咱们老百姓主持
正义,结果下来才明白,他们是要颠倒黑白。这种官留来何用。据了解,有关主管部门曾先后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打了招呼,导致如此判决结果。
即便是四川的知名企业,扶持企业,政府有一定的保护,但最起码的是非还是应该得到尊重。法官们也很无赖,庭上再公正的审判,再充分的证据,都当不到幕后的一顿饭,一句话,这个法官不当也罢。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有数年,根据TRIPS协议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充分有效,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和国际合作顺畅。”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内,知识产权如此受重视的今天,在四川一个企业就能随意指使有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就能任意操纵法律,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将知识产权任意践踏,可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31 17:27:32编辑过]